男子涉杀人被关6年后释放 死者家属抗诉被拒

2014年07月07日10:17  华声在线 收藏本文

  最新进展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两疑点

  陈娇没有从楼梯离开公寓,陈娇不可能在离开时将随身物品交还给唐峥华。

  因证据不足,不予抗诉

  此案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达不到抗诉标准。

  6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唐峥华无罪。宣判后,被害人陈娇的律师提出两大质疑,家属提出抗诉申请。7月4日下午,陈娇父母陈勇军、周孟莉来到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抗诉事宜。该院副检察长祝珍明表示:“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6年前,唐峥华与女友陈娇在公寓发生争执。隔日上午,唐峥华带一个旅行箱离开,陈娇音讯全无。唐峥华被抓后,在12次的庭前供述中,均承认杀害了陈娇,藏尸旅行箱,抛尸珠江。直至案发4年后,他在一次庭上突然翻供,矢口否认杀人,最终一审被判无罪。此案被湖南法律界人士喻为湘版“辛普森案”。

  原告律师再提两大疑点

  6月29日下午,被害人陈娇的律师周四新重返案发现场——长沙市中山亭附近的英尚国际公寓。周从唐峥华曾租住的25楼步行至一楼大堂,再从一楼大堂进入地下车库,随即转入隔壁商场。根据再次实地查看的情况,周四新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被告方在庭审供述与辩解的不合理性。

  疑点一:陈娇是如何自行离开公寓的?

  唐峥华辩护律师王秀琬曾辩称:2008年7月30日晚,唐峥华与陈娇发生争执后,两人分手,陈娇自行离开了公寓。

  对此,周四新称:庭审已查明,陈娇未从电梯下楼,这没有疑义,但她也没有从步行楼梯下楼的可能性。因为唐峥华租屋在25楼,按常理,在没有出现紧急情况或电梯不能使用时,陈娇不可能从楼梯下楼;其次,唐峥华庭前供述,他于上午9点左右离开租屋,当时百联东方商厦尚未开门。

  另,唐供述陈娇先于他离开,那么陈娇不可能从百联东方商厦出去。陈娇只能从公寓大门和车库两个出口出去,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陈娇未从这两个出口出去。“因此,陈娇没有从楼梯离开公寓。”

  疑点二:随身物品怎会交还给唐峥华?

  唐峥华辩护律师王秀琬曾辩称:唐陈两人相处期间,陈娇大部分随身物品由唐峥华购置,陈娇在离开时将随身物品交还给了唐峥华。

  对此,周四新称:唐峥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娇的手表、项链、戒指、手机、钱包等物品由其赠送,陈娇自己购买的物品则不可能主动留给唐峥华。唐峥华供述陈娇与其恋爱是看重其钱财,按此说法,陈娇更不可能把财产性物品留给唐峥华。身份证、手机是隐秘性较强的私人物品,即使分手,她也不可能将其留给唐峥华。陈娇的驾驶证、宝马车行驶证等与车辆相关的证件本来就在车内,不可能是陈娇主动给唐峥华的。

  被告一审无罪后原告申请抗诉

  “侦查机关对唐峥华的讯问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唐峥华12次庭前供述前后一致,未出现反复的情形,法院应当采信唐峥华12次庭前有罪供述。”唐峥华一审被判无罪后,周四新在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抗诉申请书中写道,“一审判决否定唐峥华12次庭前有罪供述,采信其庭审供述和辩解,在证据认定和采信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此,特申请提起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本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不服,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抗诉的有效时限为10天。唐峥华案6月27日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可在7月7日之前提起抗诉。

  6月30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曾向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表示,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唐峥华案的一审判决,检方将通过集体商讨后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长沙市检察院:证据不足,不予抗诉

  7月4日下午3点,记者陪同陈勇军、周孟莉夫妇来到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抗诉事宜。该院副检察长祝珍明表示:“两级检察机关对此案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后认为,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祝珍明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经过了质证,不是伪造,而此案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6年前,检方如果不认为唐峥华有罪,就不会逮捕他 。但现在即使我们内心确认唐峥华是嫌凶,但因为证据的严重缺陷,确实达不到抗诉标准。”

  但是,检方决定不抗诉并不是此案的终结。祝珍明提出,如果陈娇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诉,“一旦此案现有的证据发生变化,我们将立即启动相应程序。”

  湘版“辛普森案”辩诉焦点

  焦点一:陈娇是否死亡?

  公诉机关:

  按常理,陈娇如果从25楼下楼离开,一般会选择乘坐电梯,而英尚国际公寓保安证明,2008年7月至8月间,公寓无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公寓监控也没有陈娇离开的记录,只有唐峥华提旅行箱进出的画面。陈娇自2008年7月30日后失踪,至今未与外界联系。

  结论:唐峥华杀害了陈娇,将其尸体装入旅行箱带出公寓。

  辩护律师:

  在辩护中,唐峥华的辩护律师罗列如下事实和可能进行辩护:公寓出口并不只有一楼大堂,还有负二楼车库。而且公寓监控设施不全,仅在一楼大堂和电梯内有监控,楼层和楼梯间无监控,车库只局部有监控。陈娇可以走公寓楼梯入车库到百联东方商厦,然后走商厦离开。

  结论:陈娇自行离开了公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无法排除被告人唐峥华辩称的‘陈娇自行离开了公寓’的可能性,不能得出陈娇被唐峥华杀害后装入旅行箱带出公寓的唯一结论。”

  焦点二:唐峥华是否杀害陈娇并抛尸?

  公诉机关:

  从唐峥华处搜缴出了陈娇的个人物品。唐峥华对陈娇与前男友邓超联系不满,有犯罪动机、作案条件;

  唐峥华虚构被绑架事实,办理假身份证、车牌,证明唐峥华逃避打击,掩盖罪行;

  而唐峥华购买的旅行箱可以将陈娇装入,印证了他杀人后为运装尸体做准备;

  唐峥华将陈娇银行卡资金取出存入其他银行卡,从长沙逃跑到广东,印证了他12次供述中杀害陈娇后到广东抛尸的情节。

  辩护律师:

  唐峥华与陈娇系情人关系,陈娇银行卡为二人共同使用,唐峥华知道银行卡密码,且经常持卡消费、存取款。之所以购买旅行箱,是唐峥华因感情受伤打算去海南自杀,箱中装的是个人书籍等物品,而编造被绑架短信是因唐峥华不愿意接听陈娇父母电话。12次供认犯罪事实是因唐峥华被抓获后自暴自弃,向侦查人员谎称杀害了陈娇并指认了抛尸地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除被告人唐峥华供述杀害陈娇并抛尸外,公诉机关所举其他证据均是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唐峥华有犯罪动机、作案条件,陈娇失踪前后唐峥华有反常举动,不能印证唐峥华杀人抛尸的行为。

  观点

  减少了冤假错案

  极大地保障了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对保障人权有重要意义。因为,在传统刑事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力量是彻底失衡的,相对于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行使侦查权、控告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拥有庞大的组织、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还有越来越先进的技术手段,无疑具备压倒性优势。如果不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制度,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失衡的诉讼结构必然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必须要对传统刑事诉讼结构进行“再平衡”改造。

  通过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严要求的证明标准,现代诉讼结构极大削弱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能力,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发挥到极致。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如此一来,有可能放纵犯罪分子,使之逃脱应有的处罚,也让被害人的情感难以接受。

  放纵一个个具体的犯罪分子,我们面临的是一时的治安危害,但是放弃对公权力,特别是掌握生杀予夺权的机关的制约,我们面临的不安全可能是巨大的、长期的,并且是无法诉说的。

  (文/欧爱民,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吐槽

  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水妖镜求脱团Ing:主要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证据证明女孩当时确实已经受害。赞同法院的判决,同情女孩的父母。

  七点的思念:民众不能接受,可以理解。现在连最直接的证据都没有,如果逻辑推理可以定罪,将来要是那女的又回来了,该如何是好?法律层面,我为这次判决感到高兴,中国的法制确实进步不少。

  举报向死而生:从这个案件中能够看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得到体现,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Po15on:放过他,说不定某一天发现了尸体,或者找到新的证据,还能再次抓他。但如果枪毙他,万一某一天活生生的人回来了,还能让嫌疑人活过来吗?

  ■记者 王为薇 龚化 潘显璇

(原标题:检方回应湘版“辛普森案”:证据不足,不予抗诉)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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